×

四川税协官方微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03
信息来源:
浏览:2385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计算纳税人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资料收集


第一节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企业基础信息、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


(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


(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六)其他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应根据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的情况修改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委托协议,并分别确定以下内容:


(一)业务范围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复核等;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


(二)双方责任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疏忽或过失的责任范围、具体情形等内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业务复杂程度,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


第二节 申报资料的收集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人不同情况获取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关注:


    (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资料;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报送的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六)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居民企业填报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八)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按规定报送的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报送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如实提供以上资料。


第三章  关注事项

第一节  利润总额的计算和关注事项

第十条 依据委托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关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和利润总额项目的会计核算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重点关注税会差异。


第十一条 关注利润表会计核算科目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第二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和关注事项

第十二条 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项目或对外提供劳务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接受捐赠收益按本制度纳入资本公积的,都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十四条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了解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投资收益计算是否正确;


(九)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


第十六条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


(一)申报年度是否有新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七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九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重点关注:


(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第三节  扣除类调整项目和关注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二十三条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对外投资项目,提供劳务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工资薪金支出,重点关注:


(一)是否合理有据;


(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1月1日至年度汇缴期结束前实际支付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四)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支出计入工资拟申报扣除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三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关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文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并实际缴纳。


第三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


    (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三十二条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第三十三条 捐赠支出,重点关注:


(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二)取得合法票据;


(三)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 利息支出,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四)在股东出资未到位、债务资本比例等条件下审核利息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六条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重点关注会计和税收规定的差异。


第三十七条 赞助支出,要注意公益性捐赠、广告性赞助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费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第四十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重点关注: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跨期扣除项目,重点关注:纳税人依据规定计提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以及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重点关注:


(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或累计结转是否超出规定比例。非公有制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超出规定比例;


(二)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纳税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后,委托人按照原标准缴纳的在“税金及附加”、“在建工程”等科目中核算的税费支出,在收到有关部门退还的多缴款,关注是否已经作为减少支出处理还是虚挂往来款。


第四节  资产类调整项目和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及关注事项

第四十七条  资产类调整项目,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重点关注:


1.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2.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3.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是否准确;


5.加速折旧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重点关注:


1.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2.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损失,依据税法重点关注:


1.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资产损失有关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纳税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其他等。


1.企业重组,重点关注: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所得是否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债务重组是否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是否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技术入股,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备案手续。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是否合理。


4.股权划转、资产划转,重点关注: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划出方企业名称、划出方纳税人识别号、划入方企业名称、划入方纳税人识别号、划转双方关系、划转完成时间 、被划转资产(股权)账面净、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双方会计处理记录、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转方案、划转商业目的;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的供批准文件及承诺书等资料。


(二)政策性搬迁,重点关注:申报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发生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重点关注: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2.计算销售以及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3.实际发生以及转回的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金额。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重点关注: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是否正确,是否正确填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和其他纳税调整及关注事项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对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需要重点关注:


(一)依据税法确认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依据税法判断纳税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纳税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准确。


第五十条 纳税人报表附注已披露发生关联交易业务协议书未约定纳入代理范围的,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


第五十一条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纳税人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事项。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关注事项

第五十二条 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重点关注:


(一)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是否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享受优惠事项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五)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某项优惠事项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是否分别留存备查资料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第七节  弥补亏损项目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及关注事项

第五十三条 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当年境内所得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当年亏损额,当年待弥补得亏损额,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得以前年度亏损额,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重点关注:


弥补亏损的纳税人企业类型是一般企业还是属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第五十四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包括境外税前所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境内亏损、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抵免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等。重点关注:


(一)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关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五)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关注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八节  应纳税额计算关注事项

第五十五条 应纳税额计算,包括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重点关注:


(一)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并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五)纳税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重点关注:


(一)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汇总范围;


(二)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五十七条 依照税法规定需要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做相应处理。


第四章  申报表填制与备案资料准备

第五十八条 业务协议书约定了代理特定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辅导纳税人调整账务,作出纳税调整。


 业务协议书未约定代理特定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纳税人获取管理当局申明书,经纳税人书面签署确认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填报。


第五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取得纳税人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了解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等数据对本年度申报表数据的影响。


关注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而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被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本年度申报的影响。


第六十条 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


第六十一条 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二)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六十二条 填报收入时,应当关注:


(一)收入的范围与划分:


1.应税收入: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财务收入与视同销售收入等。


2.不征税收入。


(二)收入的金额:公允价值与非公允价值;实际收入与同类产品收入。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如接受捐赠收入);分期确认与延期确认、暂不确认等。


第六十三条 填报扣除时,应当关注:


 (一)扣除的范围与划分:允许扣除与不得扣除;与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和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财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


(二)扣除金额:据实扣除与限额扣除、比例扣除、加计扣除;公允价值与不公允的价值;实际成本与同类产品成本。


(三)扣除的时间:当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期间费用)与分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成本)、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六十四条 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资格证件号码。


第五章  申报表和备案资料报送

第六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代理业务,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约定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第六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调整报告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


我们接受委托[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等,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填报申报表并出具报告。


在归集、分析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材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关注、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关注,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可靠、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


2


  减:境外所得


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4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5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6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7


纳税调整后所得


8


  减:所得减免


9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


应纳税所得额


12


  税率


25%


13


应纳所得税额


14


  减:减免所得税额


15


  减:抵免所得税额


16


应纳税额


17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8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9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1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22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23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24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一《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     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  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  《备案类事项信息披露表》


5.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




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纳税人基本情况说明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否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


□是□否


109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


110上市公司


是(□境内□境外)□否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2.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312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①代码说明:


②“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③“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④“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⑤“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⑥“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⑦“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⑧“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②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③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企业


120


银行


130


证券


140


保险


150


担保


200


小企业会计准则


300


企业会计制度


410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20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30


医院会计制度


440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50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460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5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00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99


其他


三、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相关事项。


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代码201):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填报“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填报“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填报“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符合规定)的,填报“是”。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的,填报“是”。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服务外包类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10


服务贸易类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填报“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120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140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150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220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1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1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是”。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填报“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填报“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00


债务重组


210


债务人


220


债权人


300


股权收购


310


收购方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00


资产收购


410


收购方


420


转让方


500


合并


510


合并企业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00


分立


610


分立企业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填报“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填报“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填报“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文件规定,填报“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填报“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填报“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填报“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填报“是”。


四、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1.股东名称:XXXXXX,证件种类:XXXXXX(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XXXXXX,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XXXXXX ,投资比例:XX(%),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XXXXXX万元, 国籍(注册地址):XXXXXX;


……


10.股东名称:XXXXXX,证件种类:XXXXXX(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XXXXXX,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XXXXXX ,投资比例:XX(%),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XXXXXX万元, 国籍(注册地址):XXXXXX;


11.其余股东合计投资比例:XX(%),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XXXXXX 万元。


(提示:须填报被复核单位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以“其余股东合计” 填报;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第二部分  调整事项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调整说明


    贵单位确认利润总额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核实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一)境外所得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为0元。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境外所得确认XXXXXX元,具体计算过程:“境外所得”XXXXXX元=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XXXXXX元。(提示: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合计减去第11列合计的差额),其中: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合计),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XXXXXX元(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1列合计);


(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为XXXXXX元。


2.1  收入类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视同销售收入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情况。[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分项披露调整原因,视同销售列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及纳税调增金额,视同销售采用的价值确认方法如同类市场价格、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同类对外销售价格、购入时的价格等。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收入、成本与税收确认收入、成本处理无差异的,不需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③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④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⑤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⑥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⑦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⑧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


    ⑨其他XXXXXX元。


    上述调整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的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 [提示:选择披露,下同]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根据税法规定分项披露每一具体业务内容、金额、调整原因、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①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XXXXXX元,其中:


    A.租金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利息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分期确认收入XXXXXX元,其中:


    A.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其他分期确认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③政府补助递延收入XXXXXX元,其中:


    A.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 其他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④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XXXXXX元,其中:合同金额(交易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 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上述调整详见《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提示:在期限内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已计入本年度损益的,需要纳税调减,其中政府补偿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调减;资产处置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3行调减;通过“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搬迁收支的搬迁收入或本年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已作递延收入等处理未计入本年度损益的,不需纳税调减。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政策性搬迁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根据其与前、后期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进行税会差异的纳税调增,之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政府补助在本年度结转收入的,也在此处进行相应的调减]


(3)投资收益


[提示:如没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确认的投资收益XXXXXX元,【不包括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其中: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 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③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④衍生工具: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⑤交易性金融负债: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⑦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⑧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⑨其他: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XXXXXX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具体详见《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提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视同受控外国企业向贵单位分配股息的纳税调整情况在该附表第9行次“九、其他”反映]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提示:如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应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提示:如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购置交易性金融资产XXXXXX元,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部分交易费用应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以后年度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相应增加其计税基础确认金额的方式进行纳税调减,并在该年度的A105030表反映调整情况。]


(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提示:如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提示:要求说明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类别,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净损益金额XXXXXX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7)不征税收入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本纳税年度取得部分XXXXXX元、以前年度取得结转本纳税年度损益部分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XXXX年XX月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在5年内未支出或缴回部分XXXXXX元、XXXX年XX月取得……[提示:同一年度如有多次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需分别披露取得时间、需调增金额等]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情况具体详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为XXXXXX元,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XXXXXX元、政府其他补助XXXXXX元。 [提示: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调整情况,与取得收益相关且补偿本年度及以前已发生费用或损失部分已作收入计入当年损益的,不需纳税调整,未作收入处理的,更正会计处理后计税;与取得资产相关或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部分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分年计入损益时相应调减]。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提示:如没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提示:要求分别说明实施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具体经营项目、条件或情况、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所得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本年度发生额、可抵减销售收入或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9)其他收入类项目


  贵单位________年度发生其他收入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________元,税收金额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________元。具体项目如下:


  ①________项目,账载金额________元,税收金额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________元;


  ②________项目,账载金额________元,税收金额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________元。


    2.2  扣除类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扣除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1)视同销售成本


[提示:如没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③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④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⑤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⑥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⑦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⑧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


    ⑨其他XXXXXX元。


    具体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职工薪酬


      ①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________年度为国有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________元(其中:国有企业经核定的工资总额________元、动用结余额________元),税收金额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________元。其中,本年动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核定工资总额结余额________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________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________元,本年度实际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________元。


    ②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________年度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________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________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核


  贵单位________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________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审核确认税收金额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________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________元。本年度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额________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________元,本年度实际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________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________元。


    ④工会经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确认为XXXXXX元。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会经费XXXXXX元,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并索取专用凭证的工会经费XXXXXX元,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XXXXXX元。


    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确认为XXXXXX元。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提示:实际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不计算在内]),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税收金额XXXXXX元[提示:应由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不得计算在内],经复核纳税调整增加 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2.2(2)②“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⑥住房公积金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确认为XXXXXX元。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税收规定的缴付标准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XXXXXX元。


    ⑦ 补充养老保险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实际缴付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四(二)2.2(2)②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⑧ 补充医疗保险,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实际缴付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四(二)2.2(2)②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提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是统一在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内专设明细科目归集核算。有放到其他项目上核算的,应更正有关账务处理,并在本复核项目上完整披露纳税调整情况。]账载金额XXXXXX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的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为XXXXXX元;本纳税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营业收入XXXXXX元,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XXXXXX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XXXXXX元,减除本年度已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中在以前年度已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的收入XXXXXX元);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XXX元,与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比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没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根据文件的规定,本年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XXXXXX元(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XXXXXX元),本年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税收规定的扣除率XXXXXX%),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XXXXXX元,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XXXXXX元,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被复核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或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5)捐赠支出


[提示:如会计上没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会计上没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形的,作如下披露。符合条件可按规定全额扣除部分没有税会差异,不需纳税调整,只披露具体支出情况,不需填报A105070表;不符合或未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的部分计入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因此,具体确认的纳税调整额是包括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并据此复核A105070表的填报。]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捐赠支出行为,根据记录捐赠支出的各有关账户的合计金额,确认账载金额XXXXXX元,其中: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合计XXXXXX元。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①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


    ②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


    ③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XXXXXX元乘以12%的数额),具体数据如下:


    A、前三年度(XXXXXX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


    B、前二年度(XXXXXX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


    C、前一年度(XXXXXX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纳税调减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


    D、本年度账载金额XXXXXX元,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增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XXXXXX元。


    本项目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6)利息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利息支出共计XXXXXX元,其中:资本化的利息支出XXXXXX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本年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此处仅反映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应当资本化调整的利息,包括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未完工开发产品项目(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计税成本调整的利息支出等,在本复核说明 “资产类调整项目的复核”反映]


    ①向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向非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③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计算过程如下: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提示: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提示:对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应披露具体事实、计算过程和金额,如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支付超过规定利率水平调整的利息、关联企业借款调整的利息、支付给自然人的是否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如没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XXXXXX元,其中:因XXXX事项被XXXX单位处以XXXX元罚款,……。[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付项目、原因、支付对象、金额等,不包括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8)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提示:如没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税收滞纳金及加收利息XXXXXX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XXXXX元、营业税滞纳金XXXXX元,……[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出项目、金额等],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9)赞助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赞助支出XXXXXX元,其中:因XXXX事项向XXXX单位赞助XXXX元,…… [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付项目、原因、支付对象、金额等],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10)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提示:如没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业务内容、金额、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会计指引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XXXXXX元与其公允价值XXXXXX元之间的差额,分XX年(期)摊销,本纳税年度冲减财务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XXXXXX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


……


(11)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佣金和手续费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支付对象、业务内容、支付标准、金额、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计算过程、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XX的X%的标准向个人支付XXXXXX佣金/手续费支出XXXXXX元,所签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XXXXXX元,该项佣金/手续费支出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XXXXXX规定,贵单位可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XXX的X%的标准向XXXXXX支付……[提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名称有不同规定的,应按规定列示该基数的名称及数额]


……


(1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也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不征税收入,本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其中:XXXXXX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本年支出费用化金额为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具体详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果有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必须填写本复核说明四(二)“1.3(1)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


 [提示:发现企业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以前年度已会计列支,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以前年度已会计列支,但未按相关税收规定相应进行不得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未纳税调整增加额共计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XX元、XXXX年度XXXXXX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调整增加的更正申报。


(13)跨期扣除项目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跨期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金额XXXXXX元,经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业务内容、金额、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计算过程、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因XXXXXX事项发生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项目支出账面金额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XXXXXX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因XXXXXX事项发生……


……


(1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提示:如没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XXXXXX元,其中:


    ①个人手机话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


    ②个人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


(15)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的情形,也没有发生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其中: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XXXXXX元,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XXXXXX元。[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本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8010合计行第16+17列金额。]


(16)党组织工作经费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7)其他扣除类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在计算当期损益或所得时存在税会差异的其他支出扣除调整事项也在此处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其他扣除类项目支出账面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已计入损益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支出/发生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存货资产摊销支出/发生未缴交的税金及附加/XXXXXX支出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属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XXXXXX成本费用类/税金及附加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减少事项。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


……


2.3 资产类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资产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资产折旧、摊销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①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XXXXXX元,根据税收有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本年有实际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本年度内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实际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额XXXXXX元(其中:税收減少额XXXXXX元、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XXXXXX元)[提示:此项有关“税收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税收減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均按A105080填报说明(A类2017年版)2018年修订的有关解释计算]。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相关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果有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使用或销售(含转让处置)每一年度鉴证说明的此处增加以下披露,如购置的属于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则参考以下格式进行披露]


    其中: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且在本纳税年度仍可按照会计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账载金额XXXXXX元(已含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账载金额XXXXXX元),本纳税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成本部分计算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已确认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XXXXXX元(已含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XXXXXX元)[提示:资产成本中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部分不确认计税基础,全部是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其计税基础应确认为0元。],贵单位对本纳税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企业有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本部分、计算折旧、摊销额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时,应以分别不计入第4列至第8列金额的方式体现该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额。还须结合取得与资产相关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已按资本化处理,包括按本年折旧摊销额同时确认计入本年损益的收入和相关资产期限内[5年(60个月)]各年折旧摊销的资本化支出,已分别计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该资金取得年度行次第4列和有关第5列至第10列的金额的情况一并确认]


[提示:发现企业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会计折旧,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会计折旧,但未按相关税收规定相应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未纳税调整增加额共计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XX元、XXXX年度XXXXXX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调整增加的更正申报。


 [提示: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如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必须增加以下披露,如购置的属于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则在其他相应复核项目中参考以下格式进行披露]


    其中: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合计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XXXXXX元后,作为该类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对于资产的账面原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应在此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包括减值准备的提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同时披露其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对于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而造成多扣除折旧的,也应提出复核意见,其他资产的摊销,同理。)]


……


[提示:对实际发生其他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按照A105080表的资产项目名称、顺序设②、③……小项并参考①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格式披露复核情况。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的复核也在此处披露,其中用于出租的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可按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规定处理,但处置时前已折旧、摊销的部分不计入其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税收上仍为未售开发产品处理。]


    ②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贵单位本年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金额合计XXXXXX元(税收折旧金额合计XXXXXX元-加速折旧统计金额合计XXXXXX元)。


    ③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贵单位本年度为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经改制资产评估增值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XXXXXX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XXXXXX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2)资产减值准备金


[提示:如没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计入本纳税年度损益的未经核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发生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允许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本项披露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复核情况。]


    ① 坏(呆)账准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核算未经核定的坏(呆)账准备金期初账载金额XXXXXX元,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损失本年度收回的金额XXXXXX元,因发生坏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坏账损失发生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增提/减提准备金XXXXXX元,坏(呆)账准备金期末账载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坏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照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照税收规定先冲减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截至本纳税年度的期初余额的部分XXXXXX元、直接从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部分XXXXXX元。


    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截至本纳税年度的期末余额确认为XXXXXX元。


    ② 存货跌价准备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核算未经核定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期初账载金额XXXXXX元,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数XXXXXX元,因存货减值发生的准备金税前增提XXXXXX元,存货跌价准备金期末账载金额XXXXXX元。


 [提示:有发生提取未经核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其他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的,参照上述格式进行披露]


(3)资产损失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复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具体详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2)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3)存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4)固定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5)无形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无形资产转让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6)在建工程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7)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8)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①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


   A1.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A2.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 贷款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9)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股权转让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10)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11)打包出售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12)其他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以上1)-12)合计: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赔偿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XXXXXX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提示:政策性搬迁损失按计入本年度损益的金额确认该损失账载金额,但不确认该损失的税收金额,其中搬迁完成年度产生的搬迁损失税收金额应在本复核说明2.4(2)“政策性搬迁的复核”项反映]。


(4)资产类其他调整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资产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在计算当期损益或所得时存在税会差异的其他资产类项目调整事项也在此处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XXXX项目账面金额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核算资产价值,取得该项资产时间是XXXXXXXXXXXX年XXXXXX月,摊销方式是……,本纳税年度摊销XXXXXX元,通过借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贷记XXXXXX科目XXXXXX元、XXXXXX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


 [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资产项目、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2.4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提示:如没有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需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需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需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损益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提示:根据企业适用情形,选择作如下披露:]


①一般性税务处理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的规定,除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外,适用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A.债务重组,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账载金额XXXXXX,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债转股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B. 股权收购,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C. 资产收购,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D. 企业合并,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E. 企业分立,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 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F.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H. 技术入股,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I. 股权划转、资产划转,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J. 其他一般重组事项,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A.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账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债转股,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 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会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D. 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E.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F.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G. 技术入股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H. 股权划转、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如:基本情况:划出方企业名称: XXXXXX;划出方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划入方企业名称: XXXXXX;划入方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划转双方关系XXXXXX; 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划转完成 ;被划转资产(股权)账面净值XXXXXX元;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XXXXXX元;会计处理: 划出方借:XXXXXX元、贷:XXXXXX元; 划入方借:XXXXXX元、贷:XXXXXX元;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出方XXXXXX元 、划入方XXXXXX元,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出方XXXXXX元 、划入方XXXXXX元。


I.其他特殊性重组事项,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2)政策性搬迁


[提示:如没有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政策性搬迁清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清算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贵单位XXXX年度起发生的XXXX政策性搬迁事项,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迁出地为XXXX、迁入地为XXXX,已按规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提示:按税收规定,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现于本纳税年度的XX月XX日完成搬迁,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调整详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提示:如有发生政策性搬迁本纳税年度未完成搬迁的,作如下披露]


 具体计算过程及说明如下:


 ①取得搬迁收入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补偿收入XXXXXX元+搬迁资产处置收入XXXXXX元);


 其中:搬迁补偿收入XXXXXX元=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XXXXXX元+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XXXXXX元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XXXXXX元+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XXXXXX元+其他补偿收入XXXXXX元;


 ②搬迁支出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费用支出XXXXXX元+搬迁资产处置支出XXXXXX元);


 其中:搬迁费用支出XXXXXX元=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XXXXXX元+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XXXXXX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XXXXXX元+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XXXXXX元+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XXXXXX元);


 ③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收入金额合计XXXXXX元-搬迁支出金额合计XXXXXX元);


 ④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为XXXXXX元(搬迁所得XXXXXX元+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XXXXXX元+搬迁损失分期扣除XXXXXX元);


 ⑤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XXXXXX元(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为XXXXXX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金额合计为XXXXXX元-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金额合计为XXXXXX元)。


(3)特殊行业准备金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详见《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具体数据如下:


①保险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保险保障基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2.投资型保证收益财产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3.投资型无保证收益财产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4.人寿保险业务保证收益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5.人寿保险业务无保证收益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6.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7.长期健康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8.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9.投资型保证收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10.投资型无保证收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寿险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D.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F.未决赔款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E大灾风险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G.其他准备金,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②证券行业,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B.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C.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D.证券行业其他准备金, 账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


③期货行业,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C.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D.期货行业其他风险准备金, 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④金融企业,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贷款损失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C.金融企业其他风险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⑤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担保赔偿准备,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未到期责任准备,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C.其他,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⑥小额贷款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其中:


A.贷款损失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B.其他,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⑦其他行业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发生行业准备金帐载金额XXXXXX元,税收金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金额XXXXXX元。


[提示: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提示:如没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按预计计税毛利率(XXXXXX%)计算预计毛利额XXXXXX元,根据税法、《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确认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5)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和《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6)其他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确认为XXXXXX元。[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具体的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或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2.5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提示:如没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确认为XXXXXX元。


2.6 其他项目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项目账面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存在其他项目的调整事项,参考上述格式进行披露,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具体项目、具体的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或那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提示:如没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应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3.1 免税收入


[提示:如没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确认为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免税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确认取得国债利息收入XXXXXX元;


②根据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XXXXXX元;其中:


A.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额XXXXXX元;


B.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额XXXXXX元;


③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④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⑤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⑦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⑧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⑨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⑩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金额为XXXXXX元;


⑫其他专项优惠金额为XXXXXX元。


3.2 减计收入


[提示:如没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减计收入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XXXXXX收入XXXXXX元,根据规定,确认减计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总额XXXXXX元乘以10%);


②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其中:


 A.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B.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


 C.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的金额;


③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XXXXXX元。


3.3 加计扣除


[提示:如没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加计扣除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1)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为一般企业,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XXXXXX项。根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XXXXXX元。


(提示:依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XXXXXX项。根据规定,复核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XXXXXX元,具体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见《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表》。


(3)创意设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XXXXXX项。根据规定,复核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XXXXXX元,具体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见《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表》。


(提示:依据财税〔2018〕64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XXXXXX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XXXXXX元。


(5)其他专项加计扣除XXXXXX元。


(四)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提示:如没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可以弥补抵减境内的亏损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五)所得减免


[提示:如没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所得减免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XX所得额合计XXXXXX元,根据规定,确认减免所得额合计XXXXXX元,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元。详见《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具体数据如下:


1.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额________元;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其中: ________项目收入________元,项目成本________元,相关税费________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________元,纳税调整额________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________元,减免所得额________元(项目所得额免税________元+减税________元*50%);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所得额________元;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8.其他项目。


 其中________项目收入________元,项目成本________元,相关税费________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________元,纳税调整额________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________元,减免所得额________元(项目所得额免税________元+减税________元*50%);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额________元;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其中:________项目项目收入________元,项目成本________元,相关税费________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________元,纳税调整额________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________元,减免所得额________元(项目所得额免税________元+减税________元*50%);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5.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7.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8.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9.其他减免所得额XXXXXX元。


 项目收入XXXXXX元,项目成本XXXXXX元,相关税费XXXXXX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或减税XXXXXX元,减免所得额XXXXXX元(项目所得额免税XXXXXX元+减税XXXXXX元*50%)。


(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XXXXXX元,该金额直接填入主表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前十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 元;


前九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前八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前七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 元;


前六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前五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前四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前三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前二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前一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XXXXXX年度亏损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本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计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XXXXXX元。


 [提示:如果有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形,需增加披露具体情形、金额、计算过程等,其中追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的,结合本复核说明“资产损失扣除的复核情况”一并确认。如果属于合并承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须详细将计算过程反映。]


(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如没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属于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经复核,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和XXXXXX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复核确认XXXXXX年度发生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详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具体情况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1)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2)于XXXXXX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的XXXXXX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2.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1)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2)于XXXXXX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XXXXXX元,可在满2年(24个月)的XXXXXX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其中: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XXXXXX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


上述确认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XXXXXX元。计算过程如下:


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减:所得减免XXXXXX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XXXX元,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元。


二、应纳税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税率25%)。确认减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抵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核实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为XXXXXX元。


 [提示:根据纳税人本纳税年度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分别披露]


(一)减免所得税额


[提示:如没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减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减免所得税额XXXXXX元,详见《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从业人数XXXXXX人,资产总额XXXXXX元,所属行业为XXXXXX,根据税法,即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金额为XXXXXX元=应纳税所得额×15%。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XXXXXX元;


(1)一般企业


贵单位XXXXXX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XXXXXX,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年×月×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级领域(或二级领域或三级领域),关键指标情况说明如下:


 ①收入指标。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技术性收入XXXXXX元;本年企业总收入XXXX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XXXX元,不征税收入XXXXXX元,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XXXXXX%(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②人员指标。本年科技人员数XXXXXX人,本年职工总数XXXXXX人,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XXXXXX%(本年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


 ③研发费用指标。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XXXXXX%(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XXXXXX元÷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


 根据税法规定,确认,本年可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额XXXXXX元;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XXXXXX元;


贵单位XXXXXX年度,是在 XXXXXX区(经济特区或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XXXXXX,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年×月×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级领域(或二级领域或三级领域),关键指标情况说明如下:


 ①收入指标。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XXXXXX元,技术性收入XXXXXX元;本年企业总收入XXXX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XXXX元,不征税收入XXXXXX元,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XXXXXX%(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②人员指标。本年科技人员数XXXXXX人,本年职工总数XXXXXX人,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XXXXXX人(本年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


 ③研发费用指标。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XXXXXX%(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XXXXXX元÷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XXXXXX元;


4.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税法规定,确认,贵单位本年可享受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本年可享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6.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年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确认,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单位本年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本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2.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根据税法规定,确认,可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于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根据规定,确认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1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0.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或是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4.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是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5.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规定,贵单位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6.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规定,贵单位当年享受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7.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根据贵单位当年可享受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XXXXXX元;


28.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抵免所得税额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根据税法规定,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XXXXXX元,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XXXXXX元,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XXXXXX元; 本纳税年度发生抵免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详见《税收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具体情况如下:


1.前五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2.前四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3.前三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4.前二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5.前一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XXXXXX年度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6.本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税额合计XXXXXX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税额合计XXXXXX元。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选择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当年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①境外税前所得合计XXXXXX元;


 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合计XXXXXX元-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合计XXXXXX元


 ③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合计XXXXXX元


 ④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XXXXXX元*税率XXXXXX%


 ⑤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合计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合计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


 ⑥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合计XXXXXX元=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合计XXXXXX元+按12.5%计算的抵免额合计XXXXXX元+按25%计算的抵免额合计XXXXXX元


 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合计XXXXXX元


2.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当年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1)XXXXXX国(地区),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①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


 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XXXXXX元;


 ③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XXXXXX元;


 ④境外所得应纳税额XXXXXX元=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税率XXXXXX%;


 ⑤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XXXXXX元;


 ⑥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XXXXXX元=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XXXXXX元+按12.5%计算的抵免额XXXXXX元+按25%计算的抵免额XXXXXX元;


 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XXXXXX元+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XXXXXX元+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XXXXXX元;


 ⑧……


 ⑨XXXXXX国(地区),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


以上①-⑨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XXXXXX元。


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第一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②第二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③第三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④第四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XXXXXX,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六)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贵单位本年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提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增加以下披露]


三、总分机构分摊本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详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具体总分机构分摊本年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一)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情况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共有XXXXXX家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根据税法规定,复核计算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XXXXX元。详见《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1.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


  2.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XXXXXX元+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XXXXXX元+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


  3.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XXXXXX元=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XXXXXX元。


四、备案事项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备案事项包括:政策性搬迁、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及特别纳税调整等事项。


五、重大事项情况说明


    重大事项包括:企业重大事项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重大事项。


   (一)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股权)划转,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重大事项,包括大额往来款、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非货币交易、股权(产权)转让、资产(股权)划转、长期股权投资等事项。


六、其他事项批露


[提示:本报告及《纳税调整事项说明》编制要求]


   (一)本报告格式适合查账征收纳税人使用,正文的注释或提示在出具正式报告时应删除。


   (二)经复核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要纳税人盖章确认才能成为有效的申报依据。